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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鄭淑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6年5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第59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第59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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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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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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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 NX 0508686 0 │股票 │1 │200 │ │
│01│ │ │ │ │ │ │
├─┼───────────────┼──────────────┼────┼───┼────┼───┤
│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581128 3 │股票 │1 │132 │ │
│02│ │ │ │ │ │ │
├─┼───────────────┼──────────────┼────┼───┼────┼───┤
│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0703856 9 │股票 │1 │36 │ │
│03│ │ │ │ │ │ │
├─┼───────────────┼──────────────┼────┼───┼────┼───┤
│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0849609 9 │股票 │1 │36 │ │
│04│ │ │ │ │ │ │
├─┼───────────────┼──────────────┼────┼───┼────┼───┤
│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0992447 6 │股票 │1 │36 │ │
│05│ │ │ │ │ │ │
├─┼───────────────┼──────────────┼────┼───┼────┼───┤
│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X 1124492 0 │股票 │1 │35 │ │
│06│ │ │ │ │ │ │
├─┼───────────────┼──────────────┼────┼───┼────┼───┤
│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X 1246536 0 │股票 │1 │52 │ │
│07│ │ │ │ │ │ │
├─┼───────────────┼──────────────┼────┼───┼────┼───┤
│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 NX 1364228 0 │股票 │1 │52 │ │
│08│ │ │ │ │ │ │
├─┼───────────────┼──────────────┼────┼───┼────┼───┤
│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X 1465116 2 │股票 │1 │52 │ │
│0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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