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11353,201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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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許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許麗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9月13日止累計85,282元正未給付,其中25,293元為消費款;

56,389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6年0│清償日      │按年利率15%計 │
│    │25293 │9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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