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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侲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所陳之原借款利率百分之十…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具體利率為何?
二、貴公司請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似非具體之訴之聲明,請具狀陳明?
三、債務人廖侲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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