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46號
債 權 人 林承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秦浩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依台端提出之借款約定契約書第三條、第六條所載:「於105 年12月30日無條件擔任兌付」、「償還方式:⒈每期償還本金金額10﹪,為期10個月,每月12日給付。
⒉第10期須給付本金加計週年利率18﹪之利息」則迄今已到期未清償之金額為若干((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查本件債權係約定分期給付,如未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之約定,則僅得就已屆期部分為請求)。
三、債務人秦浩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