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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85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東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神燈
代 理 人 劉淑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日煒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蓋有貴會大小章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正本(貴會提出均為影本)。
三、請提出附繳證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 司執毅字第00000號債權憑證影本、本院105 司執梅字第149157號移轉薪資命令影本。
四、請提出涂志輝現仍任職於日煒通運有限公司之依據。
五、請提出自債務人收受扣押命令迄今,貴農會依扣押及移轉命令,可收取之債權計算式,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債務人日煒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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