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89號
債 權 人 王思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展運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之付款合約。
二、依台端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載,106 年1 月運費預計給付日期為106 年4 月10日,則台端現請求之依據為何?(按將來給付,於支付命令不適用之。
)
三、債權計算式(含利息計算依據),如請求之金額包含利息,則再請求利息之依據?
四、債務人展運工程行之最新商業證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展運工程行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曾××即展運工程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