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2873,201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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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7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楊芃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楊芃蓁於092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6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0,582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68,86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116元整及違約金6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8,866元整自096年09月0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6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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