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3230,2017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3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鄭誠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陸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參拾萬捌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仟肆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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