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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31號
債 權 人 林武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致勝耐火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相對人是否包括自然人張和勝,若請求之相對人包括張和勝,請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及提出相關之債權證明(台端提出之支票影本發票人僅有公司大小章,未見張和勝本人之簽章)。
二、債務人致勝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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