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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2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何擇良
代 理 人 蔡金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美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美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就如下表格具體載明請求利息、違約金之期間及利率。(依逾期利息部分加一成或三成之違約金,具體利率為何?違約金如何計算?) ┌─────┬────────┬────┬────────┬───┐ │ 本金 │ 利息起迄日 │年利率 │ 違約金起迄日 │年利率│ ├─────┼────────┼────┼────────┼───┤ │75,000元 │105年12月29日起 │ % │105年12月29日起 │ % │ │ │至 年 月 日止 │ │至 年 月 日止 │ │ │ ├────────┼────┼────────┼───┤ │ │ 年 月 日起 │ % │ 年 月 日起 │ % │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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