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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53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 真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秀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債權移轉證明書所載,債務人逾欠日期為91年3 月13日,惟請求之金額已包含迄移轉日利息9,722 之九成,則貴公司請求自93年3月13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盧秀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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