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7號
債 權 人 蘇冠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政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政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05年4月5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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