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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54號
債 權 人 管致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票執票人於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1條第1項前段、第133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給付票款,惟未提出票據號碼VY0074137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無從認定債權人是否已合法提示而得行使追索權,經本院裁定限期補正,惟債權人雖於民國106年4月21日具狀陳述,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二、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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