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4306,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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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06號
債 權 人 李建明即美香烘焙工作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振陽國際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雙方協議解除合約及退還已付款項數額為53萬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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