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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37號
債 權 人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岦晨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岦晨工程有限公司積欠其預拌混凝土貨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岦晨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送貨單,客戶名稱為第三人大曜工程有限公司,非債務人岦晨工程有限公司,是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岦晨工程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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