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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38號
債 權 人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曜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債權金額為新臺幣85,440元亦或85,54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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