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4672,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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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7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古峻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古峻瑋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7,48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5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928元;

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利率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

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21,208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號:01405089223439;

分號:0000000000000001】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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