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4724,201705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24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淑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執字第00000 號、98年度司執字第8551號債權憑證,又如上開債權憑證之原執行名義為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則貴公司再請求之依據?

二、債務人黃淑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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