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58號
債 權 人 陳新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正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回執正本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