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4762,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代 理 人 向屏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庭瑄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即被繼承張仲揚(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張仲揚之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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