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4762,2017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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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代 理 人 向屏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庭瑄、張林恩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張林恩慈為受監護人,又原監護人張仲揚已歿,請具狀陳明其現有無另行選任監護人,或其現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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