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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
債 權 人 鄧品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高雄教區、尹立山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債務人二人究係連帶給付或共同給付?
二、請提出債務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高雄教區之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戶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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