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4769,201705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69號
債 權 人 李浚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文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利息新臺幣3,200,000 元部分,其係計算利率為何?並載明計算式。

如逾民法第205條規定之週年百分之二十,則請求之依據為何?並載明如依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金額為何?

二、請求利息新臺幣3,200,000 元再請求年息5 %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三、債務人吳文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