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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69號
債 權 人 李浚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文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利息新臺幣3,200,000 元部分,其係計算利率為何?並載明計算式。
如逾民法第205條規定之週年百分之二十,則請求之依據為何?並載明如依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金額為何?
二、請求利息新臺幣3,200,000 元再請求年息5 %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
三、債務人吳文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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