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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70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萬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青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請求利息之計算利率究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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