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81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張秀美即黃嘉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嘉玉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依民國98年6 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則貴公司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如聲明有誤,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嘉玉之遺產範圍內…」
三、債務人黃張秀美即黃嘉玉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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