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4819,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819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金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貴公司債權讓與公告劃記之債務人身份證字號與本件債務人不符)

二、債務人陳金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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