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8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陳列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裕名、林勝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之債務人為何人?(貴公司請求標的記載:債務人林裕名應給付債權人…,惟當事人欄之債務人為林裕名、林勝南,如應連帶給付,亦請一併更正)
二、債務人林裕名、林勝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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