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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009號
債 權 人 蘇郁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鈺棠、郭正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本件是否欲對債務人蘇鈺棠及郭正興請求連帶給付,若欲請求連帶給付,其請求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所稱貸款代為繳納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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