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5010,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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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01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金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載明各段利息及違約金之起迄日。

二、請列舉違約金之計算式。

三、債務人張金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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