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5063,2017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0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信璋
債 務 人 陳張瑞鶯
債 務 人 陳木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信璋於就讀中山工商、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陳張瑞鶯、陳木賢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0月18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5年11月18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57,59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