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5272,2017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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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272號
債 權 人 錢素珍
債 務 人 許智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及自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債務人簽發之支票三紙遭退票為由,聲請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提出支票號碼1970383 、1970382 號,票面金額670,000 元、30,000元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1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迄未補正,則債權人聲請逾主文所示金額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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