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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73號
債 權 人 錢素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麟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計算式。
二、請確認請求金額為12元亦或12萬元?
三、請釋明請求自民國106年5月9日起請求利息之依據。
四、債務人黃麟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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