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8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良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有劃記債務人姓名之債權讓與登報公告影本。(貴公司未提出證物二文件)
二、請提出約定年息15%之利息之依據( 貴公司提出之契約書借款利率為空白) 。
三、債務人蘇良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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