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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31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建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授信合約書第6條第11款約定,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立約人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陳建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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