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5349,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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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4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陳玉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債權總金額43,859元,註:此債權總金額係以計算至[民國100年5月16日止]」,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期間利息之部分,與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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