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5392,201705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39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仁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與債務人鄭仁傑間債權存在之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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