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5520,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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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20號
債 權 人 陳穩升
債 務 人 陳兆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之支票,經核其提示日期為民國105年8月23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則債權人請求逾如主文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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