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523號
債 權 人 台灣亞利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舜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明傑即鏡展眼鏡行、黃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係依票據關係請求,則請釋明該本票有無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
二、相對人黃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張明傑即鏡展眼鏡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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