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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銘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參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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