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585號
債 權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黃玉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清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移轉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阮清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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