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5606,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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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06號
債 權 人 黃永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田家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即契稅、印花稅、規費、代書費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自民國93年1月9日起請求利息之依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務人田家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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