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54號
債 權 人 禎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艷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貴公司聲請狀聲請金額或價額記載:新台幣3,232,200元,惟聲請之事項記載:新台幣2,867,000元)
三、債務人羅艷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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