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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80號
債 權 人 合群新城和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益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海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徐海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大樓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三、提出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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