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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83號
債 權 人 洪瑞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載明迄今已到期未付之金額為何?(依台端提出之借據,未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另支付命令於未來給付不適用之)
二、債務人財團法人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之最新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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