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5853,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853號
債 權 人 富民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蔣俊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債務人蔣俊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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