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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永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崑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請蓋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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