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蔡侑霖即圓商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如代收入傳票、取款條等)。
二、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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