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催,68,20170320,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陳冠吟即鄭鳳蘭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台端提出為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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