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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馮志宏即馮吉謀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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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 年度司催字第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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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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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1249951 7│股票│1 │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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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X 1391271 3│股票│1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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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X 1522460 0│股票│1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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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 NX 1642789 9│股票│1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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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X 1754399 8│股票│1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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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 NX 1869972 6│股票│1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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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 NX 1939209 7│股票│1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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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 NX 1967868 4│股票│1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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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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