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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陳璽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哲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座落其上493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李哲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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